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5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54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宗湖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莊丹鳳郵局、樹林鎮前街郵局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新莊區及樹林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