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613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基小字第161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李炳麾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基小字第161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曹庭毓書記官羅惠琳通譯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5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羅惠琳法官曹庭毓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