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68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康晉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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