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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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 羅俊興 兼法定代理人 羅林富女 上訴人 羅威朋 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旭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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