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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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天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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