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9年3月17日起至同年6月
30日受僱被告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3,500元。詎
被告積欠99年5、6月薪資共47,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摺交易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47,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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