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90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20日上午9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2日向伊申請YouBe現金卡(
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合計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