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俊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等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