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聖瑋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蘇辰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聖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共犯即綽號「 小黑 」之人未到案,亦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事證明確,業於101年11月20日以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7年,有上開判決書1份可參,依客觀社會通念,被告遭重刑宣判,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而綽號「小黑」迄今仍未到案,是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