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李明珊 被告 温之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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