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何明珠 被告 温之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