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李香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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