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輔助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16號聲請人 林于淑 相對人 張珈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張珈銘(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珈銘(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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