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乙○○,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於釋回後,經依法傳喚,並未到庭,又經依法拘提,也無所獲,顯已逃匿,有其傳票回證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參,故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依法核無不合,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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