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82號聲請人 張哲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正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到期日視為未記載,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82號聲請人 張哲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正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到期日視為未記載,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