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72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丁○○於民國95年10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丙○○、甲○○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7,5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572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67556│ 建華張鎮 │月1日起││六一│││元│家││││└──┴───┴─────┴──────┴──────┴───────┘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556│建華,張鎮│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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