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826號
原 告 發現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6,260元,雖未逾
100,000元,惟本院審酌兩造就系爭給付管理費事件,已多
次爭訟,卷證資料積累眾多,事件繁雜,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不適當, 爰依 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