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伍必霈 、 丁曉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 陳以 ,本件係第三人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相對人伍必霈、丁曉隆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惟查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二、請 陳明 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陳明確實之聲明事項(若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者,本院無管轄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