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楊衍濱 被告 張宏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