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嘉海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對被告江洹實業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