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 謝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清課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謝清課、 吳秋宿謝靖敏謝怡娟謝友程 拆除地上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查謝怡娟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10月1日死亡,需由謝怡娟之繼承人進行本件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況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謝怡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向謝怡娟最後設籍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到院,並撤回對謝怡娟之訴訟,再追加謝怡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新後起訴狀及繕本予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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