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蘇黃寶燕 訴訟代理人 蘇清田 被告 蘇信章
蘇麗玲 蘇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50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
編號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90元6088.584分之1745,851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90元258.434分之131,658元總計:777,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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