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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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 林玉英 代理人 呂岳金 相對人 沙澤民
沙秀岩 沙秀嫻 沙菊生 沙秀璠 藍庭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意旨,乃因強制執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是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若未提起前開所列舉之訴訟,法院即無由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74763號受理在案。惟本件建物之部分一旦被拆除,勢必損害整體建築物之結構,居住安全堪虞,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於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1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 呂柏賢 聲請為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及呂柏賢拆除越界建築之建物及給付不當得利,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4763號強制執行卷核閱屬實。
惟聲請人迄未向本院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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