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3號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僅繳納300元,尚缺1,700元。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書有所誤載或缺漏,應依法律規定補正: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足知其原處分日期及字號漏未記載,且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僅記載「新北環保局10
8年9月23日決字第0000000000號」。然觀諸起訴狀所附裁處書,可知本件原處分機關及字號應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3月23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更正表明不服欲撤銷之原處分書字號、訴願決定書字號之起訴狀。
三、承上,請遵期補正,並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到院;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含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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