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東榮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違約金部分,上開利率究為18.25﹪亦或15﹪?如違約金請求之利率不一,請載明各期間所適用利率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