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沙三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沙三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沙三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沙三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5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3748號│第26090、28228號│第26090、282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106年度易字第4652號│106年度易字第4652號││實├───┼────────────┼────────────┼────────────┤│審│判決日│107年7月19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106年度易字第4652號│106年度易字第4652號││決├───┼────────────┼────────────┼────────────┤││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28號(已執畢)│16147號│16147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