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宗祈 │九信商業銀行 古亭分 │96年10月31日│39,879元│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