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4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姵羽陳宣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姵羽、陳宣佑及債務人 陳彥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陳姵羽、陳宣佑及債務人陳彥甫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及經相對人陳姵羽、陳宣佑及債務人陳彥甫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併請寄至其戶籍址)。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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