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物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靈惠廟法定代理人 詹清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碧香 間確認地上物所有權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聲明雖載「確認靈惠廟地上物所有權」,然原告既未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更未以書狀記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尤以原告既於訴狀記載「被告詹碧香業已『亡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已死亡)之詹碧香起訴,亦有起訴程式之違誤,致難獲得勝訴之判決;故請原告自行查閱相關法條,斟酌本件訴訟究否適法,倘原告堅持提起本件訴訟,則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靈惠廟地上物所有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暨提出足佐原告主張之參考根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惟本院業已說明原告縱予繳費,本件訴訟仍恐因起訴程式之違誤而遭裁定駁回,故請原告自行斟酌評估以免自誤)。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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