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73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鍾智富 (原名 羅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六八、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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