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李諺勳 被告 郭永嵩
李承新 吳宜庭 林建能
謝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9,025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40元,原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為3分之2,據此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4,452,333元(計算式:9,025平方公尺×740元×2/3=4,452,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52,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