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971號聲請人趙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興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971號聲請人趙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興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