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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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忠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內容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