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0號抗告人 黎京宜 上列抗告人因106年度破字第10號宣告破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