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5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王裕信 相對人 梁鏜 義
梁艶娥 梁艶姿 陳梁艶淑 梁秀 芬 梁秀珍 梁蜜雪 梁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梁添圖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相對人梁鏜對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9日至137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梁鏜於①91年11月19日②100年1月17日邀同第
三人梁添圖為連帶保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1,500,000元②749,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3年11月19日②107年1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僅繳納本息至①101年3月18日②101年3月16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①1,371,694元②735,5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梁添圖於100年10月12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 梁鏜義 、 梁艷娥 、 梁艷姿 、陳 梁艷淑 、 梁秀芬 、梁秀珍、梁蜜雪、梁鏜等人繼承,並於101年
10月30日完成繼承登記,然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繼承系統表、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件、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權利人中國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定合併基準日為95年5月1日,中國農民銀行為消滅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說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5-4│田│2057.00│全部│├──┴───┴────┴────┴──┴─┴────┴────┤│上開土地由相對人梁鏜義、梁艷娥、梁艷姿、 陳梁艷淑 、梁秀芬、梁秀││珍、梁蜜雪、梁鏜等8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