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專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3年度營偵字第30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營偵字第125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3年度營偵字第3088號」之記載應係「103年度營偵字第1255號」之誤載,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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