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 陳文瑋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8,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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