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王秋驊 訴訟代理人 洪明智 被告 劉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6.25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40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6.25㎡×公告土地現值44,271元/㎡=719,4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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