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杜永枰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胡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偽造文書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