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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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學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學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2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判決,於100年12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楊學仁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楊學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100年4月7日│10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32號│毒偵字第722號│毒偵字第178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252號│165號│1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29日│├───┼────┼────────┼────────┼────────┤││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2718號│165號│1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6日│100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02號│執字第3049號│執字第3108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3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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