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恩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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