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 黃國琳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代表人劉先珉(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