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鳳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國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宥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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