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蔡昀庭 被告 林家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5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