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 黃泓斌 附民被告 吳英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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