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莊美珍 被告 張博凱
宏茂捲門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代表人 謝建成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博凱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847號),經對被告張博凱及其僱用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陳怡珊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