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太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2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