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太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2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