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8號
原 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06,6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