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8號
原   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06,6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