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懷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3號、105年度執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懷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應更正或補充處亦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尚不得依職權就檢察官未經聲請之部分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確定判決欄所示判決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漏未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尚有缺漏,欠缺准許實益;又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11日以105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乙節,有該裁定存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範圍之全部,既經本院裁定在案,亦無從再予裁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置。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104年03月16日夜間7││104年07月19日凌晨4││犯罪日期│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104年07月11日│時3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內某時(原漏載回溯時││溯96小時內某時(原漏│││間,補充之)││載回溯時間,補充之)│├────────┼──────────┴──────────┼──────────┤│││││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02號、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14號(原漏載104年度毒偵字第3314│字第3514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104年度原簡字第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7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104年度原簡字第77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19日│105年01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0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647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簡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07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簡字第3號││判決││││├────┼──────────┤││判決│105年02月1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