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何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三民於民國94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7,631元整,暨自民國96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